(2009)碑民三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戴明鸣、朱华等与西安紫林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鸣,朱华,赵爱珍,西安紫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927号原告戴明鸣。原告朱华。原告赵爱珍。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林,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紫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树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鸣、朱华、赵爱珍与被告西安紫林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明鸣、朱华、赵爱珍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明鸣、朱华、赵爱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西安紫林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