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赞寿与徐岩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赞寿,徐岩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139号原告:应赞寿,农民,康市芝英街道桑元下村前坛路4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407284515。委托代理人:吕朝统(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群伟(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岩凑,农民,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三村后城大街218号,身份证号码:××3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赞寿与被告徐岩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赞寿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赞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赞寿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1130元,应收取5565元,由原告应赞寿负担。审 判 员 施美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