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海颂与胡凌晖、金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颂,胡凌晖,金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09号原告:蒋海颂,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石桥头镇阮岙村110号。被告:胡凌晖,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水门后村潘郎老街1号。被告:金素琴,大溪镇水门后村潘郎老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海颂与被告胡凌晖、金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蒋海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