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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22-1号原告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受理原告孙××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没有订立买卖合同,被告住所地在上虞。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下属钱塘沁园项目部于2005年4月1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货物的交付、交付地点及费用负担:乙方送货至钱塘沁园项目工地,卸到甲方指定场所,运费、装卸费乙方自付。普通包装”。该送货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而钱塘沁园项目部所在地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