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马位西、吴超,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委托代理人于伟、李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