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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陈××。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叶××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央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