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陈××。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叶××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孙央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