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恭军与金景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恭军,金景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8号原告:傅恭军,驾驶员,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张村村。被告:金景煌,街道下朱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军与被告金景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恭军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恭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恭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