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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恭军与金景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恭军,金景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988号原告:傅恭军,驾驶员,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张村村。被告:金景煌,街道下朱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恭军与被告金景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恭军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恭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恭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