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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圈祥与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圈祥,王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宋圈祥。被告王小明。委托代理人王婷,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圈祥与被告王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圈祥以其起诉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圈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小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圈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