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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诉被告西安泉鸣工贸公司、陕西泉鸣锦苑富润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西安泉鸣工贸公司,陕西泉鸣锦苑富润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黄鑫、宋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泉鸣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鸣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全英,该公司职员。(系杨鸣中之妻)委托代理人黄万莉,陕西泉鸣锦苑富润大饭店总经理。被告陕西泉鸣锦苑富润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万莉,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固郭,该饭店常务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诉被告西安泉鸣工贸公司、陕西泉鸣锦苑富润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一代天骄幼儿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