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蔡开葱、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蔡开葱;黄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负责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开葱,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黄水英,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蔡开葱、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