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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蔡开葱、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蔡开葱;黄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负责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开葱,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告黄水英,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蔡开葱、黄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