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叶××、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叶××,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叶××、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7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