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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4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号。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陈××。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陈××、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9元,减半收取5609.50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判长傅煊审判员屈柔刚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