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爵阿波罗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嘉爵阿波罗车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五金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孔文虎。委托代理人李美姜(特别授权),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五金城五金东路3号。系孔文虎妻子。被告浙江嘉爵阿波罗车业制造有限公司。溪镇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凯。委托代理人潘建勋(特别授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爵阿波罗车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康市信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审 判 员 顾 晖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