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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赖××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赖××。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梁××。原告赖××与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由审判员陈森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起诉称:被告因经营所需,2008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08年11月30日归还;2008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008年12月18日归还;2008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009年1月19日归还;2009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009年2月17日归还。上述借款由被告出具借条四份。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4万元,并支付利息1305元、违约金27320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金5万元自2008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8年12月18日的利息及自200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本金10万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1月19日的利息及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本金1.4万元自2009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2月17日的利息及自200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赖××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四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4万元,其中16.4元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如被告未如期如数归还,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罚息的事实。被告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约定还款期限的,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赖××借款19.4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其中本金3万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本金5万元自2008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8年12月18日的利息及自2008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本金10万元自2008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1月19日的利息及自200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本金1.4万元自2009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09年2月17日的利息及自2009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2989.50元,由被告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