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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淼与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淼,张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俞淼。委托代理人:杨国勤。被告:张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淼诉被告张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