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李某。被告:司某。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原告李某因被告司某下落不明,现在上述居住地连续居住未满一年,故原告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