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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与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仙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52号原告:周菊仙,女,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青溪路601弄34号302室。被告:陈德兵,男,汉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里瑞巷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仙与被告陈德兵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德兵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菊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陈德兵银行存款6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