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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蔡××、黄××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蔡××,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被告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蔡××、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1701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被告蔡××。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蔡××、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3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