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74-3号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46弄2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波、全利人,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兴业大道1号(宁波口岸通关中心大楼一楼b区)。法定代表人朱伟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报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0元,减半收取9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宁波市中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邬先江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