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民一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岐民一初字第00295号原告石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农民。下落不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1981年10月在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4年2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1988年9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丙。由于婚姻系人介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干啥都不成。1998年4月被告贷基金会款买了车,基金会让还贷款时,被告便将车卖掉后外出至今未归,十年来也不与我联系。我一人带着两个孩子含辛茹苦,将其养大,被告未尽父亲义务。我做为一个农村妇女,已无法维持基本家庭生活,像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我已不愿再维持下去了,所以,现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我已逐步还清了基金会的贷款。被告未出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10月在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2月5日生长子张某乙,1988年9月7日生次子张某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被告在基金会贷款买了车,此后基金会催收贷款时,被告将车卖掉,于1998年4月去了新疆,至今未归。期间被告也未与原告联系过。原告独自将两个孩子抚养至今,被告未尽家庭义务。为此,原告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但被告仍未出庭应诉。另查,夫妻共同财产有三间平房。贷基金会现金原告已偿还部分,剩余贷款原告愿在年底前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张某丁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但被告外出至今长达十年,不尽丈夫义务,没有家庭责任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理由充足,证据充分,本院理应予以支持。对家庭共同财产,原告尽了较多义务,应适当多分。对基金会贷款现原告正在积极偿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平房,石某某分得两间,张某甲分得一间;对基金会的剩余贷款,由石某某清偿;对两名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