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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云俭与台州名仕高尔夫练习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俭,台州名仕高尔夫练习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412号原告:王云俭,区章安街道柏加王村77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21027291x。被告:台州名仕高尔夫练习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学院路888号体育中心网球室内训练馆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4755207。法定代表人:王梅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俭与被告台州名仕高尔夫练习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俭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王云俭负担。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