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国勇与丁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勇,丁伟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51号原告:钟国勇,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武义县坦洪乡上陶村鲍山头28号。被告:丁伟青,农民,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丁鸟村前山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勇与被告丁伟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勇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勇以被告已刑事拘留无法送达诉状副本为由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勇撤回对被告丁伟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原告钟国勇负担。审 判 员 潘祝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