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刘××。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