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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995号原告:刘××。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