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王某,女,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李某,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