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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有限公司与浙江××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浙江××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0号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浙江××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筱××。委托代理人:文××。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魏金汉人民陪审员  蔡列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