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西安翻译学院与《成都商报》社、唐小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翻译学院,《成都商报》社,唐小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长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法定代表人丁祖诒,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舒平。被告唐小强。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邢连超,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诉被告《成都商报》社、唐小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翻译学院法定代表人丁祖诒的委托代理人宋文利,被告《成都商报》社法定代表人陈舒平和被告唐小强的委托代理人邢连超,李耀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2008年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上刊登了一篇题为《四川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以下简称《慰问》)的文章,文中称“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该部分文字表述完全系第一被告自行编造的内容。文中还称“昨日,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一行来到彭世军的家中,他亲切询问了彭世军的身体恢复情况,祝愿彭世军早日康复,唐小强表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极大关注,省记协对本报记者彭世军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对于发生的侵害新闻工作者合法采访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希望西安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严厉惩处,省记协也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情况”。“唐小强说,近年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记者正常合法采访权受侵害的事件,省记协希望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谴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媒体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涉及到西安翻译学院的内容明显失实。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期间受到学院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接待,彭世军和学院有关领导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流,后双方礼貌告别,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遭遇校方阻拦一说。第一被告通过此文向外界宣布,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该报社记者彭世军,并用唐小强的话说,西安翻译学院就是暴打记者的主体。《慰问》一文发表后,为了证实此说法是不是唐小强本人表述,西安翻译学院在2008年9月中旬通过委托律师分别致函《成都商报》社、唐小强及四川省记协,要求相关人员澄清事实,但《成都商报》社、唐小强及四川省记协均未采取措施,也未回应西安翻译学院,文中的表述是不是唐小强所为。故将唐小强列为第二被告,要求其对《成都商��》社刊登的文章中,他表述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成都商报》社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刊登唐小强的所谓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之说,也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该文章发表后,国内网站多有转载,其中四川新闻网及新浪国内新闻都同时刊登该文章,在许多门户网站和搜索工具上,可以搜索到多条。传播面积广泛,对原告影响极其恶劣,给原告的声誉带来了极坏影响,也为此影响了原告在四川的总体招生情况。认为,《成都商报》社和唐小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指责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并广泛传播,接到原告要求更正和澄清的函件之后,不予更正,不予回复,显然是用媒体的强势话语欺压被采访单位。唐小强作为记协领导不调查,听信一面之词,制造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不实之词,经过《成都商报》刊登之后,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接到原告要求澄清事实的函件之后,依然不理不睬,显然是用媒体的强势态度对待弱势群体,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立即删除在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上和新浪国内新闻上对原告的诋毁文章,并在同等版面刊登同等篇幅的道歉文章,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成都商报》社辩称,本案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在其中存在二处病语。一是将原告遭遇校方个别人员阻拦,报道为遭遇校方阻拦,二是将应该是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暴打记者,报道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但认为这样的报道不是误导读者,因为阻拦和暴打肯定是个人,不可能是单位。构成名誉侵权必须要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打记者的二名涉案人员均系西安翻译学院教工的基本事实,已由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人民法院业已作出判决。《成都商报》社的上述报道基本属实,只是措辞有误,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成都商报》社只是实事求是的报道,并未针对原告,亦未对原告进行诋毁和攻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唐小强辩称,他与本案无关。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他作为四川省记协副主席,于2008年9月10日专程前往《成都商报》记者彭世军家中代表省记协慰问,他的行为系四川省记协的职务行为,如若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四川省记者协会承担。他在慰问彭世军时的说话是有语境的,是记者在报道时措辞有误。记者报道有偏差。他说的意思是西安翻译学院教工打人,他的表述应该是彭世军在采访回来的途中被打,但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却写成了暴打,但事实并无虚构。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后,记者和报社应对他���语言进行规范,对讲话中可能存在的语病进行纠正。未经核实即发表,其后果也应当由报社承担,与他无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成都商报》社在其主办的媒体《成都商报》上刊登了题为《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下同《慰问》)的文章,文中写到:“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在彭世军返回西安途中四名男子强行拦截他乘坐的出租车,对其进行残暴殴打。并抢走价值2万元的采访设备,通讯工具,行李包等物品。西安警方经调查,抓获并刑拘的两名涉案人员系西安翻译学院教工。目前本案还有三名嫌疑人未归案。昨日,四川省记协常务副主席唐小强一行来到彭世军的家中,他亲切询问了彭世军的身体恢复情况,祝愿彭世军早日康复。唐小强表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事件引起了社��和媒体的极大关注,省记协对本报记者彭世军的敬业精神表示敬意,对于发生的侵害新闻工作者合法采访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希望西安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严厉惩处,省记协也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处理情况。唐小强说,近年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记者正常合法采访权受侵害的事件,省记协希望各界都来关注,谴责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而媒体也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慰问》一文发表后,四川新闻网及新浪新闻中心国内新闻同时转载,国内其他网站也有转载。2008年9月中旬,西安翻译学院向《成都商报》社及四川省记协,分别致律师函声明:一,希望成都商报社能尊重事实,对于“遭遇校方阻拦”一事予以澄清。二,希望成都商报社能尊重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立即就“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一事予以道歉。若成都商报社在收到本律师函件之后十天之内,不予以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西安翻译学院将提起诉讼。律师函要求四川省记协就“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不当言行立即澄清,并为西安翻译学院消除影响。《成都商报》社和四川省记协分别于当年9月23日、9月25日收到律师函,但均未作出相应回复。2008年西安翻译学院在四川省招录计划内考生56人,较上年度少招生81人。还查明,本院(2009)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2008年7月30日,8月5日《成都商报》记者彭世军以西安翻译学院就业信息网登记的信息不实为由,连续发表报道,西安翻译学院为此向《成都商报》记者发出律师函。2008年8月8日上午,彭世军进入西安翻译学院暗访的过程中,被该校职工发现,并发生争执,后经当地派出所介入,彭世军与当日一时许乘车离开太乙宫街道,被告人刘斌因《成都商报》发表的报道是来自其负责的网站,便产生了要教训彭世军的想法,之后便纠集张辉,瞿顺民,王岩(三人均在逃),乘坐严崇辉的“吉利”牌汽车追寻彭世军,在环山路十字将彭世军乘坐的出租车拦住,四人对其拳打脚踢,彭世军挣脱跑离现场。被告人刘斌打电话叫史育英驾驶车辆将其同伙带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斌将彭世军的手机卡抽出扔掉。并将彭世军的行李箱放进了西安翻译学院校卫办公室,后一人逃至西安,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斌到太乙宫派出所投案。后经法医鉴定,彭世军的伤情为轻微伤。本院认为刘斌无视国法,在公众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于2009年1月6日判处刘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西安翻译学院认为校方未阻拦彭世军进校暗访,亦未暴打彭世军。二被告《慰问》一文的“遭遇校方阻拦”和��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言词刊登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侵害了他学院的名誉权,影响了学院在四川省的正常招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于2008年11月17日诉至本院。庭审中西安翻译学院提供证据:1、2008年9月11日发表在《成都商报》第10版及同时发表在四川新闻网、新浪新闻中心国内新闻正文的《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的文章。2、2008年9月19日、9月20西安翻译学院致《成都商报》社、四川省记者协会,要求其澄清《慰问》一文中部分不实表述,并予以道歉、消除影响的律师函件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证明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未遭遇校方阻拦的视频资料。4、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无彭世军记者证的西安市公证处(2008)西证民字第5038号公证书。5、西安市公证处(2008)西证民字第5037号公证书。6、西安市公证处(2008)西证民字第5039号公证书。7、西安翻译学院出具的该校2008年招收四川籍学生人数证明及2007年、2008年该院招录四川籍学生花名册。证明被告发表《慰问》文中“8月8日本报记者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时遭遇校方阻拦”的文字表述系成都商报社自行编造。彭世军采访中在与西安翻译学院有关领导进行了长时间交流之后,双方礼貌告别,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遭遇校方阻拦。殴打彭世军的西安翻译学院教工,已被判处徒刑,西安翻译学院并未殴打彭世军,文中的“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文章发表后,被国内网络媒体广泛传播。在西安翻译学院致律师函要求其对编造的文字表述进行更正、道歉、消除影响时,《成都商报》社不理不睬,不予更正、回复,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名誉权,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在四川省的正���招生,给学院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二被告对上述证据1无异议,否认收到证据2,认为证据2是原告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对证据3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6的真实性无异议,否认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证据7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有异议。认为报道基本属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成都商报》社提供证据1、2008年10月20日《成都商报》社出具的“关于成都商报记者彭世军记者证被抢劫的说明”2、2008年10月20日由《成都商报》给公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采访返回途中,被该校教工殴打记者证丢失,正在新闻出版总署办理的证明。3、2008年9月8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致成都商报社的慰问函件。4、(2009)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决书。5、2008年8月9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太乙宫派出所对刘斌的询问笔录。6、公安机关提取的2008年彭世军在西安翻译学院暗访期间的几张照片。7、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关于成都商报社彭世军新闻记者证有关情况的复函”。证明彭世军是记者,在采访时被西安翻译学院教工刘斌殴打,记者证丢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彭世军被打一事很关注并慰问彭世军。刘斌承认殴打彭世军且已被判处徒刑。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无异议,否认证据1、2、3,认为彭世军有无记者证须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具证明,而非《成都商报》社。证据3只是一个慰问信函,不能证明彭世军就是记者身份,证据4、5、6与本案无关,(2009)长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只写了彭世军进入学校暗访期间,被个别职工发现,发生争执,并非遭遇校方阻拦,仍坚持其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各持己见,庭审调解不立。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被告的陈述,公证证明文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成都商报》社于2008年9月11日在其主办的《成都商报》上发表《四川省记协领导慰问受伤记者》一文,同时将该文在新浪新闻中心国内新闻和四川新闻网发表,文中将遭遇职工阻拦表述为遭遇校方阻拦,将西安翻译学院个别教工殴打记者,表述为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有原告陈述和被告自认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属事实。该报道主要内容失实。文章发表后,西安翻译学院于2008年9月18日向《成都商报》社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对文中的不实文字表述予以更正,回复。但《成都商报》社未予理睬,以致使该文被网络媒体所转载,社会公众误认为西安翻译学院不但阻拦记者采访,而且还暴打记者,从而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西安翻译学院的认可度。影响了西安翻译学院的声誉,构成对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西安翻译学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应予支持。唐小强否认其在慰问记者时有过西安翻译学院暴打记者的意思表示,《成都商报》社认可唐小强的抗辩理由,故此,唐小强的抗辩理由成立。《成都商报》社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在发表文章以前并未核实,即予刊登,混淆了阻拦殴打采访记者的主体,导致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对此《成都商报》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涉案文章的发表在社会上对西安翻译学院造成极坏影响,是影响西安翻译学院2008年在四川正常招收计划内考生的一个方面,給西安翻译学院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成都商报》社酌情予以赔偿。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在《成都商报》上刊登道歉文章,向西安翻译学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由本院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成都商报》社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成都商报》社酌情赔偿原告西安翻译学院经济损失150000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西安翻译学院负担6000元,被告《成都商报》社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会茹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