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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岐山与潘团其、郑旭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岐山,潘团其,郑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石岐山。被告潘团其。被告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岐山与被告潘团其、郑旭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岐山撤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郭巨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