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岐山与潘团其、郑旭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岐山,潘团其,郑旭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石岐山。被告潘团其。被告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岐山与被告潘团其、郑旭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岐山撤诉。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人民陪审员 郭巨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