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1217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康××。被告:王乙。被告: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被告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以已与被告王乙、曾××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被告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甲负担。审判员 胡忠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