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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富阳××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富阳××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塑料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富阳××司。法定代表人:盛甲。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