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富阳××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富阳××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宁波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塑料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富阳××司。法定代表人:盛甲。委托代理人:金××。委托代理人:盛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宁波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