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衢柯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月定与翁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月定,翁根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19号原告:余月定,个体工商户,州市柯城区沟溪乡余西村。委托代理人:徐文华,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根华,农民,柯城区航埠镇墩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月定与被告翁根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月定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月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根华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月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余月定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