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76号原告:何××。被告:余××。原告何××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坚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余××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何××起诉称:被告余××因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月利息为0.01元计息4200元,合计242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利息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借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原告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借款后理应即时归还借款。现拖欠不还,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时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何××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本院依法收取405元,由被告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韩祖平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附页:法律文书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