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上赟与蔡小英、蔡云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赟,蔡小英,蔡云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刘上赟,省南昌市安义县新民乡山上村碗只自然村17号。委托代理人:贾利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小英,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古窦泾村古窦泾1号。被告:蔡云皓,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古窦泾村古窦泾1号。系被告蔡小英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上赟诉被告蔡小英、蔡云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上赟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上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刘上赟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潇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