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赵飞华,董事长。被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顾众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899元,由嘉兴市通元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晋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