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40号原告:陈××。被告:谢×。委托代理人: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飞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