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魏××。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09年7月28日以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