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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与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魏××。被告:谭××。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09年7月28日以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