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法执复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汴法执复字第34号申请复议人: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因张晓红、郭成龙、韩唤等申请执行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刘超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兰执字第13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提出,该罚款决定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罚款决定。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申请撤回复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逸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王大章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