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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七村民小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向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56号申请人向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第七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向某征地补偿款18000元、诉讼费350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迟迟未以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