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167号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唐×。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80元,合计2064元,由原告浙江××××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