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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钱甲,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5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被告钱甲。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2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