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新大世界地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津市彩虹地毯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新大世界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大世界地毯有限公司,天津市彩虹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新大世界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彩虹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6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经理。上诉人绍兴市新大世界地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彩虹地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