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郑××、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郑××,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叶××。被告:郑××。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郑××、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