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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郑××、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郑××,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叶××。被告:郑××。被告: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郑××、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