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标与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标,王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陈建标,068278081809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梁湖镇花浦村陈介125号。被告王小东,××0682198010297814,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镇南村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标诉被告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