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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标与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标,王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560号原告陈建标,0682780818091,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梁湖镇花浦村陈介125号。被告王小东,××0682198010297814,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镇南村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标诉被告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