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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小建与汪来进、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建,汪来进,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王小建。被告:汪来进。被告:杭州千岛湖山之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来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建诉被告汪来进、杭州千岛湖山之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建撤回对汪来进、杭州千岛湖山之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王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