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淳智与方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淳智,方光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商初字第781号原告何淳智。被告方光成。原告何淳智诉被告方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淳智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冬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淳智、被告方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淳智起诉称:2007年间,原告何淳智多次为被告方光成提供车牌号为豫P×××××的汽车修理服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汽车修理人工费及材料款,共计9797元。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并约定在2007年年底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方光成支付汽车修理人工费(包括材料费)人民币97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款凭证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费(附材料费)的事实。被告方光成答辩称:其对原告起诉所称的提供修理服务及尚欠修理费9797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车牌号为豫P×××××机动车的实际车主系方锦明,故该笔修理费应由方锦明支付。被告方光成提供的证据有: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专用发票原件2份,证明方锦明投保了车辆保险。2、李世见证人证言1份,证明李世见及被告方光成为方锦明开车,工资由方锦明支付的事实。3、杨德法的证人证言1份,证明杨德法介绍方锦明买了豫P×××××机动车。以上证据均证明豫P×××××车子的实际车主系方锦明。4、杭州市汽车修理(加工)用料清单原件2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只是以为帮忙确认具体维修数额,并没有表示要承担该笔维修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方光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无异议,本院亦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认为只能证明该车交了保险费,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证据2,原告对李世见开过这辆车无异议,但并不清楚方锦明系实际车主,也未与其产生修理关系,原告是与被告联系修车业务,且被告已支付部分修理费;对证据3,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实际修车费用由方锦明支付,其是与被告方光成联系的。本院认为,对被告提供证据1,只能证明方锦明支付了2007年、2008年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但该保险发票上未载明车牌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认定。对证据2、3,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该二份证人证言被告未证明证人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证人证言的合法形式要件,对该二份证人证言,本院不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间,被告方光成将车牌号豫P×××××机动车交原告的修理厂维修,期间,被告方光成曾向原告何淳智支付部分修理费,尚欠原告修理费9797元,被告于200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讨多次无果,故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将车牌号为豫P×××××机动车交原告维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实际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了维修服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方光成支付汽车修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豫P×××××机动车的实际车主系方锦明,应由方锦明支付修理费。经审理查明,豫P×××××机动车系被告方光成交付给原告何淳智修理,事后被告又多次支付了修理费用,2007年6月21日又出具了欠修理费的欠款凭证一份,该行为可以认定其是修理合同的定作人。被告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方锦明支付修理费,其应提供方锦明与原告何淳智之间存在着豫P×××××机动车的修理合同关系,或者其是受方锦明的委托才将豫P×××××机动车交付原告维修的证据。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方光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何淳智修理费97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方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何冬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