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茅××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584号原告:茅××。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委托代理人:李××。原告茅××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起诉称:2007年7月始,被告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07年10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16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借款在2007年10月底前归还8万元,其余在二个月内还清,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但到期后,被告既未还本也未付息,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6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份欠条而不是借条,而且他的陈述前后矛盾,又不能明确说明款项的来源。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欠条上载明的不是借款而是赌款的事实,由二个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明了欠条上载明的款项系赌款,故原、被告双方涉嫌六合彩赌博犯罪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