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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宗法与张永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法,张永强,王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34号原告:赵宗法,男,1965年4月2日出生,经商,住天台县赤城街道水厂路27号6幢30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经商,住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2组42号。第三人:王强,经商,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法与被告张永强、第三人王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法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宗法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赵宗法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