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岳奎与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岳奎,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朱岳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黄怀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岳奎与被告陕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岳奎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岳奎撤回起诉。诉讼费285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