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梅荣峰与刘杰彬、刘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荣峰,刘杰彬,刘杰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梅荣峰,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101号三单元3601室。(身份证号:332627196201071250)被告刘杰彬,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健康路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007221251)被告刘杰宏,坎门街道后沙社区13组(现住坎门赵三王)。(身份证号:332627197012191258)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荣峰与被告刘杰彬、刘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梅荣峰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2010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梅荣峰,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中路101号三单元3601室。(身份证号:332627196201071250)被告刘杰彬,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健康路6号。(身份证号:332627196007221251)被告刘杰宏,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坎门街道后沙社区13组(现住坎门赵三王)。(身份证号:332627197012191258)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荣峰与被告刘杰彬、刘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荣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梅荣峰负担(此款已交纳)。审判员叶开飞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王俊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