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德红与梅家勇、楼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红,梅家勇,楼苏玲,喻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72号原告何德红,经商,苑街道何麻车村14组。被告梅家勇,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南巷3弄1号。被告楼苏玲,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南巷3弄1号。被告喻建红,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喻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红诉被告梅家勇、楼苏玲、喻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德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