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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与骆定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定春,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定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关凌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PUMAAKTLENGESELLSCHAFTRUDOLFDASSLERSPORT。法定代表人BockDlete。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春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慧萍。上诉人骆定春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定春又于2009年7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定春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定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骆定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百度搜索“”